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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经理业务第四课 票据及票据法知识(4)

票据行为中的法律责任:

 

    票据行为需要有很严格的法律来规范,在票据行为中,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是行驶自己票据权利的最有力的保障方法。千万别一不小心就……

 就注意下列行为

 

下列行为将受到罚款

 

     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银行、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根据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计扣赔偿金或赔款;二、罚息;三、罚款;四、没收非法所得、五、警告、六、通报批抨;六、停止使用有关的结算方式;七、停止办理部分直至全部结算业务。以上罚款可以并处。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百分之二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应根据情节同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一千元的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票据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万分之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票据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银行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通畅的,要限期纠正,并对其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邮电部门在传递票据、结算凭证和拍发电报中,因工作差错而发生积压、丢失、错投、错拍、漏拍、重拍等,造成结算延误,影响单位、个人和银行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由邮电部门负责。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未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填写票据或结算凭证或者填写有误,影响资金使用或造成损失;票据或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银行未按规定对违反结算制度的单位、个人进行经济处罚的,人民银行或上级管理行对其应作同额的处罚。

    被处于罚没款的单位和个人,由开户银行从其帐户中扣款,并向其开出扣款通知书。

    被裁决应付结算款项和被处以赔偿金、赔款、罚款的银行,应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主动偿付和交纳。对不主动偿付和交纳的,由人民银行开出扣款通知书从其帐户中强行扣款。

 

 

下列行为应当承担行政处罚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但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此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票据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万分之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票据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违反规定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的,应按照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信用卡等业务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银行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下列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伪造、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或其他记载事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依照票据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下列行为应当承担刑事处罚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此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伪造、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或其他记载事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票据实务介绍:

    您有没想到过票据丧失后该如何处理,您知道如何办理票据贴现业务,您想过假如您作为票据当事人接受票据,您应该审查票据的哪些内容,您知道如何进行票据代理,如何行使追索权,如何进行票据保证,如何提示承兑汇票或者如何承兑汇票,……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那就请您看看我们为您准备的这个栏目吧。

 包括:

 

 

票据的用途

 

如何领用票据和结算凭证

 

如何签发票据

 

如何提示承兑汇票

 

如何承兑汇票

 

如何为票据债务人保证

 

接受票据时应注意的事项

 

如何向票据付款人提示付款

 

如何进行票据代理

 

如何行使追索权

 

如何推定票据上的其它记载事项

 

丧失票据后的处理方法

 

如何办理汇票贴现

 

如何处理票据纠纷

 

 

票据的用途

 

    银行汇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给申请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一种票据。银行汇票是我国多年来票据实践的经验总结,为了方便申请人的使用,银行汇票还专门设置了实际结算金额栏,在交易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出票金额以内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受到法律保护。因此银行汇票在商品交易活动中具有极大的灵活性,是方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满足其异地采购活动等需要而创设的一种支付结算工具。

 

    银行汇票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属于银行票据,它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出票银行,在这一点上不同于商业汇票和支票,具有较高的信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较乐意接受。

 

    银行汇票适用于同城和异地的款项结算,相对于银行本票和支票而言,较适合于在不同地区的商品交易双方使用。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一般的商品交易结算,也可以用于劳务及其他款项结算。

 

    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可以是在出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是未在出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人只需向出票银行交存一定的汇票资金,即可申请签发银行汇票。因此,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并不垫付资金。

 

    银行汇票可以办理转帐结算,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支取现金。

 

    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是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背书人在背书栏注明“不得转让”字样,被背书人也不得再转汇票。银行汇票只限在规定的区域内背书转让。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为一个月,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经出具证明后,仍可以请求出票银行付款。

 

    银行汇票见票即付。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或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但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

 

    在我国的票据使用中银行汇票所占比例相当大,银行汇票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此,我国票据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银行汇票的法律地位。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付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办理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因此银行本票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属于银行票据,在这一点上不同于商业汇票和支票,具有较高的信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较乐意接受。

 

    银行本票仅限于同城使用,即只适合于在同一交换区域内(同城)的商品交易双方使用。在这一点上不同于汇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一般商品交易,也可以用于劳务及其他款项的结算。

 

    银行本票可以办理转帐结算,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用以支取现金。

 

    使用银行本票的申请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可以是在出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是没有在出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但申请人必须先足额交存一定的本票资金,因此,签发银行本票的银行并不垫付资金。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资金转帐速度是所有票据中最快最及时的。

 

    定额银行本票的起点金额是一千元。

 

    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但是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背书人在背书栏注明“不得转让”字样,被背书人也不得再转汇票。银行本票只限于在同城区域内背书转让。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为二个月,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经出具证明后,仍可请求出票银行付款。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或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但未填时“现金”字样的银行丧失不得挂失。

 

    我国普遍开展银行本票的时间并不长,银行本票还是一种较新的票据结算方式,银行本票对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同城范围办理转帐结算具有明显的优点,对于促进我国的经济的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为此,我国票据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银行本票的法律地位。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鉴于我国多年使用支票的习惯,并考虑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方便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使用,保留了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并新增了普通支票和划线支票。支票上印有“转帐”字样的即为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帐”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即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仅限于同城结算,即支票只适用于在同一交换区域内(同城)的交易双方使用。在这一点上不同于汇票。

 

    支票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要求支票的出票人有较高的信誉度。票据法严禁签发空头支票。

 

    支票可以用以办理转帐结算,也可以用以支取现金,但用于支取现金的,必须符合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

 

    支票的部分记载事项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出票人在签发支票时,可能无法确定支付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因此,为了更加方便支票的使用人,《票据法》明确规定了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而且即可以由出票人授权本单位的使用人员补记,也可以授权收款单位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是出票人在支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背书人在背书栏注明“不得转让”字样,被背书人也不得再转汇票。支票只限于同城区域内背书转让。

 

    支票的持票人可以委托其开户银行收款或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支票见票即付,但支票持票人委托其开户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进帐时间为经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将票款划回的时间。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曾效仿前苏联,将信用全部集中于银行,因此,支票一直没有得到广泛地使用,但支票作为经济活动中的一种支付结算工具,在同城范围内的商品交易结算中有着极为广泛用途,使用得当,可以加速结算资金的周转,减少企业财会人员的工作量,因此对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所以新颁布的票据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支票的法律地位。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承兑汇票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承兑和贴现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严禁利商业汇票拆借资金和套取银行贴现资金。

 

    商业承兑汇票即可以在同城范围内使用,也可以在异地使用。

 

    商业承兑汇票的到期日可以由出票人根据需要确定,一般有四种表达方式: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如属于分期付款方式,可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是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背书人在背书栏注明“不得转让”字样,被背书人也不得再转让汇票。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向承兑人(付款人)申请挂失,失票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款人签发,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它组织;(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一般来说,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三资企业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的商品交易,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其他法人和个人不得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承兑和贴现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严禁利商业汇票拆借资金和套取银行贴现资金。

 

    银行承兑汇票即可以在同城范围内使用,也可以在异地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可以由出票人根据需要确定,一般有四种表达方式: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如属于分期付款,可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是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背书人在背书栏注明“不得转让”字样,被背书人也不得再转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如何领用票据和结算凭证

 

     《票据法》规定: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支付结算办法》规定: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制厂印制,由各家银行总行组织定货和管理。银行本票、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制厂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组织各商业银行定货和管理。因此,银行以外的票据使用人需要使用票据的,必须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购买,银行出售的票据主要是指商业承兑汇票和支票,其中支票包括普通支票、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另外在企事业单位办理票据业务中,一些经常使用的结算凭证也必须向银行购买,如银行进帐单等。

 

 

    企事业单位在向其开户银行购买支票时,应填写一式三联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由各行自制),并在第二联上加盖预留银行签章,经银行核对填写正确、签章相符后、收取支票工本费和手续费后,领购人在签收登记薄上签收后,便可以领取支票。

 

    银行发售支票每个帐户一般一次一本,业务量大的可以适当放宽。银行在出售时应在每张支票上加盖本行行号和存款人帐号,并记录支票号码。

 

购买商业汇票

 

    企事业单位在向其开户银行购买商业承兑汇票时,应填写一式三联的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由各行自制),并在第二联上加盖预留银行签章,经银行核对填写正确、签章相符、收取手续费之后,领购人在签收登记薄上签收后,便可以领用商业承兑汇票。

 

购买其他结算凭证

 

    企事业单位在向其开户银行购买其他结算凭证时,应填写一式三联的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由各行自制),并在第二联上加盖预留银行签章,经银行核对填写正确,签章相符,收取工本费后,便可以领用所领购的结算凭证。用现金购买的,第二联注销。

 

 

 如何签发票据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字样是汇票文句。在实务中,它被印刷在汇票的正面上方,无需出票人另行记载。

 

    无条件支付委托是支付文句。在实务中,它也是印刷好的,通常以“本汇票于到期日付款”、“本汇票请予以承兑于到期日付款”等类似文句来表示,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

 

    确定的金额要求汇票上记载的出票金额必须确定,并且只能以金钱为标的,汇票的出票金额必须按《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书写。出票金额大写必须与小写金额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出票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付款人是汇票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汇票金额的人,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而是必须经其承兑。在承兑之前的票据付款人为出票人,在承兑之后的票据付款人为承兑人。

 

    收款人是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出票日期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书写。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出票人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的汇票丧失流通性,其后手不得再转让。

 

    商业承兑汇票加盖出票人签章,签章必须清楚。

 

    出票人将签发好的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后,出票行为即告完成。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它组织;(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款人签发。

 

    “银行承兑汇票”字样是汇票文句。在实务中,它是印刷在汇票的正面上方,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

 

    无条件支付委托是支付文句。在实务中,它也是印刷在银行承兑汇票的正面,通常以“本汇票于到期日付款”、“本汇票请予以承兑于到期日付款”等类似文句来表示,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

 

    确定的金额要求汇票上记载的出票金额必须确定,并且只能以金钱为标的,记载的汇票金额必须按《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来书写。出票金额大写必须与小写金额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出票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汇票无效。

 

    付款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汇票金额的银行,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而是必须经其承兑。在汇票承兑之前的付款人为出票人,在承兑之后的承兑银行就是付款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主债务人。

 

    收款人是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出票日期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书写。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出票人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丧失流通性,其后手不得再转让。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必须签章,签章必须清楚。

 

    出票人将签发好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后,出票行为即告完成。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出票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银行汇票”字样是汇票文句,是区别于支票和本票以及其他有价证券的重要标志。在实务中,它是印刷在汇票的正面上方,无需出票银行另行记载。

 

    无条件支付承诺是支付文句。在实务中,它已印刷在票据的正面,如“凭票即付”等,不需要出票银行另行记载。

 

    确定的金额要求汇票上的金额必须确定,并且只能以金钱为标的,记载汇票金额必须按《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书写。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出票银行可以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签发现金银行汇票,出票银行收妥申请人交存的现金后,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再填写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出票银行应用压数机在银行汇票的第二联(正联)出票金额栏压印出票金额的小写金额。出票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汇票无效。

 

    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

 

    银行汇票的收款人是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写的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汇票无效。

 

    出票日期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书写。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汇票无效。

 

    签发转帐银行汇票一律不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支付结算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书的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转让”的,出票银行应当在汇票正面的备注栏内注明。

 

    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汇票的商业银行,在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汇票时,应填明代理付款行名称,并在汇票备注栏注明“不得跨地区转让”字样(区是指同一票据交换区)。在向未设立分支机构地区签发汇票时,一律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移存资金,并在汇票和解讫通知填写的出票行行号之后加盖“请划付人民银行χχ行(行号)戳记(可事先盖好备用)。

 

    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的跨省、市区域内使用汇票的,如出票行不办理全国联行业务,需要通过全国联行转划的,在汇票和解讫通知填写的出票行行号之后加盖“请划付χχ全国联行行号行”戳记(可事先盖好备用)。

 

    填写的银行汇票经复核无误后,在第二联(银行汇票正联)上加盖汇票专用章和由其授权的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签章必须清楚。

 

    出票银行完成上述项目后,将银行汇票正联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出票行为即告完成。 银行